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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月加班不得超过36小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8
   从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市工时制又将实行新规定:企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将不得超过36小时。
 
  已经制定完成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规定: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可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使用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说,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天或某一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超过8小时和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劳动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要支付不低于职工工资300%的报酬。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与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劳动者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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