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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释疑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收集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28

  实施《东莞市计划生育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目的和意义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二是政府建立健全“利益导向”机制,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三是我市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具体行动;四是体现了我市对计生养老保险制度管理规范,保障到位的决心;五是综合治理人口计生问题的创新之举。
 
  计生参保人群资格如何确定?

  1、根据《暂行办法》规定:东莞市户籍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参加计划生育养老保险。

  (1)独生子女父母。指自愿终身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统称《独生证》)且落实了有效节育措施的夫妇;

  (2)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指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后,夫妻中一方已落实结扎措施并已领取《结扎证》的夫妇;

  (3)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妇,且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4)因独生子女或纯生二女死亡而无子女的夫妇。指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的只生育过两个女孩,目前子女没有存活,并且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暂行办法》第二条)

  2、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的定义解释

  (1)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无同胞兄弟姐妹,或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或无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以及无收养的养兄弟姐妹。(《实施细则》第二条)

  (2)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是指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终身只生育二个女孩,包括曾生育二个女孩其中一个死亡,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女孩,且落实了结扎措施的。(《实施细则》第三条) 

  3、对于婚后发生收养、抱养行为的夫妻,哪些人属于参保对象?

  (1)对于婚后终身没有生育,只收养、抱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收养、抱养行为发生在1992年4月1日前的,夫妻双方均属于参保对象范围;1992年4月1日后收养的,应依法办理收养证后方给予参保;

  (2)双方均属农村居民,经市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女孩后,再生育一个女孩且落实结扎措施的,应给予参保。(《实施细则》第六条)

  4、对于再婚家庭中参保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的配偶等,哪些人属于参保对象?

  (1)1973年6月30日后丧偶、离婚,在丧偶、离婚前未生育或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证》、纯生二女结扎且没有再婚或再婚后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应给予参保。尚未领取《独生证》的,应在本实施细则实施后6个月内补办《独生证》方可参保;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的,再婚后没有生育或符合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对没有生育或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给予参保;

  (3)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生育,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均给予参保;

  (4)农村居民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没有生育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以及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双方均给予参保。(《实施细则》第七条)

  5、对于“村改居”前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妻,是否属于参保对象?

  “村改居”前农村居民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妻,应给予参保。(《暂行办法》第八条〉
 
  哪些人不纳入计生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1、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纳入计生养老保险范围。

  (1)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行为的;

  (2)1973年6月30日前夫妻中女方已退出育龄期(49周岁)的;

  (3)1973年6月30日前丧偶、离婚,1973年6月30日后未再婚的; 

  (4)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未办理民政部门颁发的收养证的; 

  (5)生育子女后因购买商品房或投资将户籍从市外迁入的; 

  (6)夫妻中女方退出育龄期后户籍从市外迁入或者已退出育龄期的妇女初婚的; 

  (7)独生子女户籍不在境内,或内地有一个子女,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也有子女的;
 
  (8)生育子女后,一方或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转为农村居民的纯生二女结扎夫妇。 (《实施细》则第四条)

  2、对于婚后发生收养、抱养行为的夫妻,哪些人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

  (1)婚后终身没有生育,收养二个女孩,或者生育一个女孩后再收养一个以上女孩的农村居民,均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

  (2)对于终身未婚和离婚、丧偶后收养子女的,均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

  (3)生育一个子女后,寄养他人子女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儿童的,夫妻双方均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实施细则》第六条) 

  3、对于再婚家庭中参保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的配偶等,哪些人不属于参保对象?

  (1)再婚夫妻应结扎而未落实结扎措施的,不予参保。

  (2)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的,再婚后没有生育或符合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但女方超过49周岁初婚的,不给予参保;

  (3)农村居民再婚后新组合家庭有一男一女或二个男孩,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双方均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 (《实施细则》第七条)

  4、对于“村改居”后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妻,是否属于参保对象? 
 
  “村改居”后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妻双方均不属于参保对象范围。(《实施细则》第八条)

  5、对于因购买商品房或投资将户籍从市外迁入的夫妇,是否纳入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范围?

  生育子女后因购买商品房或投资将户籍从市外迁入的,不纳入计划生育养老保险范围。(《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

  6、再婚时与子女之间如何认定抚养关系?

  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子女是否达到 18 周岁为依据: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 18 周岁的,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参保对象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1、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纯生二女结扎夫妇要办理什么手续?

  独生子女父母应在产后六个月内领取《独生证》;农村纯生二女户夫妻一方应在产后一年内结扎。

  2、对于不及时结扎或不够间隔生育的农村纯生二女夫妇,如何参加计生养老保险?

  农村纯生二女户夫妻一方应在产后一年内结扎。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农村纯生二女户应结扎而未结扎的,每延缓二年结扎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每延缓一个月结扎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女方超过49周岁未结扎的,不给予参保。结扎证遗失的,可凭结扎方户籍所在地镇区计生办证明办理参保手续。(《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 

  3、对于不够间隔生育的农村纯生二女夫妇,如何参加计生养老保险?

  不够间隔生育的农村纯生二女夫妇,应及时缴清社会抚养费,未及时缴清社会抚养费的农村纯生二女结扎户,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每延缓一年缴清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 (《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

  4、对于未及时领取《独生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如何参加计生养老保险?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未领取《独生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每延缓二年领取《独生证》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最长推迟时间不超过九年。未领取《独生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从2000年1月1日起,每延缓二年领取《独生证》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每延缓一个月领取《独生证》则推迟一年领取计生养老保险金。《独生证》遗失的,应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补办《独生证》,否则不予参保。 (《实施细则》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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